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问题也日益复杂。针对这一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不断修订完善,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首先是离婚问题。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条例〉建议的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八部门关于适用< 中华 民 共 和 国 妇 女 权 益 保 障 法 > 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夫或者妻有下列行为之一,给配偶造成严重伤害或者虐待致死亡等情形除外,在诉讼期间限制其请求离异:
(一)无故分居满二年;
(二)经调解不能恢复夫妇感情满两年;
(三)其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列非过错方要求禁止当事方提出 divorce 请求并已被准许双方分居时间未超过两年。
其次是子女抚养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立场,“孰能无父母”,子女与父母之间始终存在血缘联系以及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谁把孙辈带大就归谁管”的传统思想正在改变,“男主外,女主内”的旧时代模式也正被打破。
再则是财产分割问题。在“房价飞涨”、“地皮纷争”、“车位紧张”的今天,在处理财产划拨时需要更多考虑各项因素是否平衡合理而非简单按比例计算后直接划拨即可。(注:如果没有约好具体如何分享,则将所有资金物品全部平均化)
总而言之,《中华人名共和囯个口户科技办证领取管理暂行办存文件》已然初见端倪, 我们相信这只是一个新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