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构成故意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具备实现结果能力而预料其发生而不作反抗或防范”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故意。
那么,在刑事犯罪中,“故意”究竟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又如何确定呢?
首先,“故意”指以主观恶性心态进行某种行为。这种心态包括两个要素:一是直接针对违反禁止性规则所涉及的客体(即被保护利益),二是知道自己正在从事危险活动并且愿因此承担后果。
例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驾驶者醉醺醺地开车,并且明知道可能造成安全隐患但依然选择继续开车,则可以被视作存在“直接针对违反禁止性规则所涉及的客体”的主观恶性心态;同时他也清楚自己正处在一个危险状态之下,并有可能带来重大风险和损失——这就满足了第二个条件。
其次,《解释》还进一步说明:“本条款所称‘预见’系指公平合理人员根据该等情况与常识经验能够获得相同结论。” 换言之,是否存在“预见”,需要按社会普遍标准衡量。比如说,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坠落物伤害他人时候(初步界定属于过失型侵权),如果监管部门曾多次提出整改建议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则可以推断出该企业应当已经有养成习惯亏欠底线管理缺口和漏洞导致上述事件发生纰漏显然可证); 而类似网购电信诈骗等手段早已广泛流传, 一个持有偷窃学储存设备再配合技术手段近期频密入户盗窃财物尽数销赃换现转账分账操作, 还表达着"我们内部组团队各司其职专攻网络金融'奖励式剥削勒索' " 等语言暴露了制造毒品牟利目前非常火爆甚至都引起警方重点打击也可看做具备社会共同认知度辨别基础
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