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医学技术日益发达,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商家利用公众对于疾病治愈渴求心理进行诈骗。这些不法商家制造、销售或者散布有毒有害物品,妨碍了正常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在我国刑事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并且因其所涉及到的后果相当重大,在量刑时受到了特殊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等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如果被告人已明知自己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可能存在较大程度上损坏身体机能甚至致死性风险仍然出版流通,那么将面临15年以上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情节轻重增减)。
从道义角度看,“以毒攻毒”的行为显得尤其恶劣。由此可见,在防止与打击制造和流传虚假信息方面要加强执政力度同时也需要广泛参与群众监督综合管控。
总之,追究谁应该对滋扰市场秩序带来极端影响事件具体付责任还须视具体情况分析确认,并通过完善立改相关条例进一步促进形成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