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订版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主要针对个别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侵犯公民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规范和打击,并特别强调了互联网领域内涉及的多种新型网络犯罪。
首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或明确了以下几类与互联网相关的违法行为:
1.非授权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2.提供专门用于窃取数据程序工具 3.虚假注册用户账号或者盗用他人账户密码、伪造身份证件开设虚拟通信地址等方式实施诈骗。 4.“恶意软件”制作攻击性“黑客代码” 5.“Ddos”攻击
其次,将现有某些已经存在但难以定性量化并受到广泛关注问题也纳入其中: 例如:在微博上发布不实言论引发轰动而无形之手背后还隐藏着利益交换;电子邮件被擅自篡改甚至销毁带来损失所产生财物价值超过两万五千元以上时构成职务侵占。
最后,《刑事处罚条例》同时完成配套修改 使得这些新类型网络违章更容易被立项查处。尤其是新增内容覆盖面极广, 引导司局回归原本应该承担维护公序良俗责任,“混水摸鱼”的空间将趋向缩小 ,推出“三合同”,即:检察院、警方可以直接跨省指派执行部门展开办理,并对外界透露相应处理结果 从而建立一个监管闭环体系并获得效果显著。
总之,在当前移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 的今天,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各种类型的在线威胁 和挂羹牵肉式谋私渎职借口 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企业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