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刑事案件频繁发生。对于那些犯罪分子而言,在法律面前是没有任何特权的。无论你身份地位如何高贵,只要触及到了红线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理说服力”原则被广泛采用。也就是说,在一个案件中如果证据能够充足、确凿,并且能够自圆其说,则这个证据具备“有理说服力”。例如:现场DNA检测结果与嫌疑人DNA一致等等都属于可以自圆其说并且确凿无误的证明方式。
除此之外还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证明方式。“直接”的意思指得是指控方所提供或者调查组获得的目击者口供、录像带以及物品本身;而“间接”则主要包括当时出现过但已经不存在或失去联系情况下涉案物品重构(比如车祸现场处置)以及专业鉴定机构针对某项事件进行评估后做出结论。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谁利用暴力、恐吓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职务执行公务,将受追究”,因此在审讯上不能使用暴力手段和非正常手段进行取样检验甚至强制认罪!否则会导致该行为被视为过错从而可能引起其他问题甚至影响整个庭审程序!
总之,“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即使你想通过各种渠道搞好关系保护自己也绝对没门儿——毕竟我们活在一个官方胜利多数派占大部分优势资源话语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