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滥用职权等违规行为,这对于司法公正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首先,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是被告方合法代表人之一。但有些情况下却出现了律师无从接触或者拒绝见面甚至恶语相向等问题。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审判结果偏颇。
其次,检察机关作为执纪监督部门之一,应当具备自我约束能力以确保案件处理透明化、客观化和准确性. 然而某些检察官可能存在利用手上掌握资源捞取私利等问题,并因此弱化立案标准或委屈好心办理工作同志.
最后,在执行阶段涉及到警务员需要根据程序进行证据搜集、传唤证人询问以及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来完成任务. 这个环节容易引起争议并衍生出苛待囚犯甚至虐待罪犯事件, 对于司法形象建设也造成较大影响.
针对以上提到的现象我们必须加快完善相关体系建设同时加大惩戒力度: 提高专业素质培训水平;增进各类政策沟通交流渠道; 实行资产清查回收机制; 强调落实“三定”原则(即勘验笔录齐存/松散物品封存//口供签名确认) ; 加入外部监管组织例如市场竞争评价基金公司开展年末考核 .
只有如此才可以更好地构建一个积极向上稳步前进新型国家治理模式 。